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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开标≠直接采购

发布时间:2022-09-30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案   例

某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7个工作日后只有1家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决定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至开标日期,但截止到开标日期时仍然只有1家投标企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关于本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请不再进行招标,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可以。理由是:招标人在第一次发售期满时发现,只有一家投标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延长了招标文件的发售期,相当于进行了重新招标,但仍然只有一家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此种情况,满足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请不再进行招标。

观点二认为不可以。理由是:招标人虽然在第一次发售期满后又延长了发售期,但此种行为不属于重新招标。延长发售期与重新招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因此,不能适用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而向相关部门报请不再进行招标。


分   析

上述两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更加合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只有当投标人少于3个不满足开标条件而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才可能进入一家或两家开标。结合本案例来看,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7个工作日后,发现只有一家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时,采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做法,该做法只是招标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的继续招标行为,仍属于第一次招标的相关活动,而非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因此不能适用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第一次发售期满时,发现只有一家投标企业购买招标文件,此时应该查找招标失败的原因(例如,是否是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等)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启动第二次招标。如在第二次招标后依然出现上述情况,才可适用该条规定。

此外,一家开标与直接采购是一对不同的概念:一家开标属于招标活动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当遵守招标活动的法定程序和规则;而直接采购不属于招标,其程序和规则相对比较自由,采购人的自由度相对比较大。主要区别如下:

(1)是否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区别。根据规定,一家开标也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出具评审意见。而直接采购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直接由招标机构组建工作组进行磋商或谈判。

(2)是否可以修改实质性条款的区别。一家开标后不可进行包括价格在内等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谈判,投标人也不可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直接采购时,双方可就商务、技术条件和履约报价等进行磋商或谈判,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约束。

(3)采购风险的区别。一家开标,投标人的商务、技术、经济方案如果不被接受,将直接导致招标失败,双方无法签约;直接采购,即使供应商第一次所递交的商务、技术、经济方案不被接受,由于可以多轮磋商或谈判,双方仍有可能成交,采购失败的风险相对一家开标来说大大降低。

(4)是否需要公示(或公告)结果的区别。如该项目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则一家开标评标后,应当进行评标结果公示;直接采购没有关于采购结果必须公示(或公告)的相应要求。

(5)关于签约价的区别。一家开标,如其投标被接受,签约价应当是投标价;直接采购,签约价很多时候不是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而是经过磋商或谈判后的最终价格。


启   示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而言,当招标失败后重新招标时,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对一家或者两家直接开标评标,也可以决定终止招标活动,再次组织招标活动或者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