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投标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2-09-30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签字,但授权委托书只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专家以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否决其投标。
问题引出
1.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2.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属于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吗?
案例分析
01 授权委托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例中,被代理人已有签名,且委托事项合法,故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只要有委托人签名、委托事项合法,委托书就有效;但委托书有效,不等于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委托书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原则上需要受托人签字以表示对于委托的认可,但如果受托人没有签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对委托的认可。本案例中,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在投标文件签字的事实行为表示了其对委托的认可,可以理解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02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应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尽管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但不应当以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为由,否决其投标。应视为属于投标文件存在细微性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需要强调的是,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关于格式的评审,笔者认为,财政部的财库[2019]38号文的规定可以作为借鉴和参考。
财库〔2019〕38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启示】
评标委员会对于格式的评审不能机械化的理解,只有实质性格式要求没有响应,才应当否决投标,否则应理解为细微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