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种情形要重新招标
发布时间:2022-09-30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1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4日,大塘垃圾处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因质疑投诉,本项目两次延期。2018年1月3日,岩昊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2018年1月4日,开标结果显示,聚德庆公司等4家公司如期缴纳投标保证金参与竞标,而岩昊公司因保证金银行账户系统的原因,未能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根据评审,最终确认聚德庆公司中标。2018年1月16日,岩昊公司向荔浦市财政局投诉。2018年2月5日,荔浦市财政局调查后认为,由于系统原因导致该项目的一个账户在截止开标时间前无法将竞标保证金存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岩昊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项目作出废标处理,撤销合同,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聚德庆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3月23日,荔浦市政府作出3号复议决定,撤销荔浦市财政局作出的1号处理决定,确认聚德庆公司中标。岩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复议决定。经一审、二审审理终结。
2 双方观点
荔浦市政府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7条规定了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到账时间,妥善安排投标保证金交纳工作,确保按时到账。岩昊公司未能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原因并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造规行为所致,更不是其他投标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岩昊公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到账的责任应由岩昊公司自己承担。
岩昊公司认为,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系统故障,导致潜在的投标人因保证金未能缴纳而失去投标资格,这侵害了岩昊公司的利益。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严重不公平,招标人应当及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重新招标。
3 裁判要旨
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银行账户系统故障未告知投标人是造成岩昊公司交纳保证金无法缴纳到账的原因,岩昊公司不应承担不利后果。荔浦市财政局作出1号处理决定对采购项目作出废标处理,撤销合同,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维持。
4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招标人、投标人互有一定责任。招标人未尽到及时告知义务,投标人未尽到及时查询的谨慎义务。但招标人的及时告知义务在先,投标人的谨慎查询义务在后。因此尽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7条规定了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要求,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后果由投标人承担,但该条款本质上属于加大投标人责任,排除招标人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考虑到该规定属招标人单方拟制的条款,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承担因告知不及时导致的法律后果。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银行账户,应当为有效的账户,该账户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动或系统故障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标人。岩昊公司未获告知银行账户系统故障的情况,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汇入保证金,在开标当天岩昊公司才获知其存入保证金的银行账户系统故障,保证金未能成功交纳。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银行账户系统故障未告知投标人是造成岩昊公司交纳保证金无法缴纳到账的原因,岩昊公司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5 启示
投标保证金关系到招标采购是否顺延实施,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时刻关注保证金账户情况,发生异常应及时告知投标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