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缴纳社保,投标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9-30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班子成员须提供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投标人A公司拟派的项目班子成员中,社保均在A公司上海分公司。评标专家以社保不是在总公司缴纳为由,否决其投标。该评标委员会做法合法吗?
01 评标委员会做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与分公司在缴纳社保方面的区别主要是开户阶段,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社保,需要总公司写个授权委托书才能开户缴纳社保。因此以分公司缴纳的社保本质上也属于总公司缴纳的社保。
02 住房城乡建设部早有明文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03 总结
分公司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人员、财产等均属于公司,因此分公司人员以及由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应视同总公司人员及由总公司缴纳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