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案例分析

如何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案   例

2016年10月28日,某办案用房工程施工项目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B公司提出投诉称:A公司被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要求取消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等有关线索和证明材料。

某市公管局向被投诉人送达了《陈述、申辩告知书》。被投诉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辩称:被投诉人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3个失信记录,已于2016年10月份以前通过法院履行完毕,全部结案,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非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投诉人不存在弄虚作假之行为。并提供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三份《结案说明》(3361号案、3376号案、3392号案)等证明材料。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三份《结案说明》(3361号案、3376号案、3392号案)说明:3361号案于2016年3月3日全部履行完毕、3376号案于2016年5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3392号案于2016年8月12日全部履行完毕,均已结案,被执行人A公司信用信息也已均从网上屏蔽。

某市公管局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证实三份《结案说明》内容及所加盖公章真实有效,经办法官还说明:A公司分别在全部履行上述三个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非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法院网络系统等原因,未及时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删除A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某市公管局经研究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2016年10月28日)之前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非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与《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不符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遂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人投诉。


分   析

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是国家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规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的条款,如未设置,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等信息平台应保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这是做好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

2.在实务中应当认真核实,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根据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三份《结案说明》,证实三起案件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已结案,被执行人A公司信用信息也已从网上屏蔽。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上述三份《结案说明》的内容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之规定。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也证实A公司分别在全部履行上述三个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非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法院网络系统等原因未及时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删除A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使用申明”第二条“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之规定,A公司因3361号案、3376号案、3392号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解除期限的相关信用信息,应以执行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在某办案用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截止日(2016年10月28日)为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某市公管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论客观公正。


启   示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行民事案件执行制度和招标投标制度的创新发展,“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的工作中主动作为,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