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了又反悔?供应商注意这种情况将被罚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对于投标人来说什么最重要?当然是顺利中标了!可你知道吗,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供应商中标后又反悔,拒签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辛苦争取到的订单却不想要,这背后的原因其实非常复杂。今天我们以一则实际案例来分析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中标拒签的几种常见情形:
1、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2、串通投标失败,低价陪标的反而中标,因为成本原因所以放弃中标。
3、中标人和排名第二名相差比较大,放弃中标,尤其信息软件类产品。
4、故意放弃,想下一次重新招标后高价中标,但财政部门在处罚中会禁止其参加下一次投标。
5、有厂家已经控标,其他供应商低价“冲标”,围标者联系相关厂家禁止给低价“冲标”的供应商供货,“冲标”供应商没办法被迫放弃。
6、采购文件本身有问题,比如不合理条件,导致中标人被迫放弃。
7、因为投标失误,比如价格计算错误,这种情况比较少。
8、中标以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问题或因虚假材料被投诉举报,为了避免更大的责任供应商主动放弃签合同。
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有什么后果?对放弃签约的中标供应商,首先要弄清楚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财政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给与处罚。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拒签合同,则免于处罚;如果是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要受到处罚。如果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过大,处罚可能会加重。采购人遇到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必须向财政部门反映,便于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来看一则案例: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公布了一则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要
中标供应商A表示因对招标文件的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理解错误而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例分析及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经核实后发现,中标供应商A并没有理解错误报价中的“下浮系数”,只是因为本项目招标之后,相关材料价格上涨,经计算过后认为履行合同没有利润可赚,假以错误理解“下浮系数”为由来放弃中标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因上述理由并非正当理由,因此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A“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案例启示
投标需谨慎!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部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清楚知晓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以为拒签合同不是什么大问题,仅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处以罚款这么简单。
实则不然,为了保证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活动中的各个行为都受到了很多法律规定的约束,无故拒签中标合同,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需谨慎!我们每一位投标人都必须掌握基本的招投标法律知识,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熟记于心,重视契约精神,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