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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姓名与其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案    例

某大学第三食堂施工属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约4000万元,评标办法为综合评标法,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该项目于2017年1月3日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D公司提出投诉称:D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为×伯×,其身份证姓名为×伯×、职称证书姓名为×佰×,从身份证照片和职称证书照片对比反映×伯×和×佰×为同一人,但评标委员会却以D公司技术负责人姓名与其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要求复评并确定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提交E市建筑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主要内容为:D公司×伯×身份证号×××,其职称证书实为本人,证书编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市公管局经调阅D公司投标文件,证实D公司投标技术负责人姓名为×伯×(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为1967年10月),另提供的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上的姓名为×佰×(出生年月为1967年9月;评委会:某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发证机关:某省人事厅)。

某市公管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复评意见:D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姓名为×伯×,其职称证书上的姓名为×佰×,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八)“评标、定标”39.2.1之约定,D公司技术标应作无效处理,决定维持原评审结论。

某市公管局研究认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可以否定评标委员会的复评意见及结论,遂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人投诉。

D公司又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1.D公司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显示的姓名及出生年月与其职称证书的姓名及出生年月均不一致;2.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及复评结论,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3.某市公管局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评意见及复评结论驳回D公司的投诉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投诉处理决定书》。


分    析

本案焦点:技术负责人姓名与其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及复评,评审及复评结论应视为合法有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专业配套、证件齐全、人数符合要求,具备相关岗位证书。专业不配套、证件不齐全或人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4.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班子成员以投标文件载明的成员名单为准。”

D公司技术负责人姓名为×伯×(身份证号码×××,显示出生年月为1967年10月),其职称证书上的姓名为×佰×(显示出生年月为1967年9月),二者不一致。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复评,结合上述事实,判定D公司投标无效应视为合法有效。

2、D公司的投诉证明材料不足以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及复评结论,D公司投诉依据不足。

本案中,D公司提供了E市建筑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材料虽然说明“×伯×身份证号×××,其职称证书实为本人,证书编号×××”,但不能有效证明D公司技术负责人×伯×与其职称证书上×佰×为同一人,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及复评结论,D公司投诉依据不足,原因有二:

一是上述职称证书评委会为某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发证机关为某省人事厅,E市建筑业管理处无权认定D公司投标技术负责人×伯×与其职称证书上×佰×为同一人;二是D公司提供上述《证明》的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在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月3日之后,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该《证明》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D公司提供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不外乎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为该职称证书不是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仅因招投标需要而冒充为之;另一种可能性为该职称证书事实上是其技术负责人证书,仅因笔误等原因导致姓名及出生年月不准确。如果属于第二种可能性,D公司存在两个疏漏:一是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节点滞后。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D公司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的相关明材料(可附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招标人。二是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缺少有效性。依据“谁出证,谁证明”的一般原则,D公司应提供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的发证机关某省人事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启    示

招投标之事,必做于细。在招投标实践中,有的投标人屡战屡败,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投标人在细节处理上的失当。投标人至少应注意以下细节:

一是注意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装订、密封等格式要求,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格式、顺序和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切忌想当然,避免多项、漏项、错项等。

二是注意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编制要求,要紧紧围绕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综合考虑自己的投标成本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投标报价策略。

三是注意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编制要求,要遵循经济、可行、先进的技术标编制原则,并要和商务标有机衔接,特别要注意提交的技术图纸、检测报告、业绩信誉等的全面性、有效性。

四是注意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要宜早不宜迟,一方面可以避免无法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另一方面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