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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三家投标人两家报价超预算,应否废标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300万元,但采购人没有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预算。开标当日,共有三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唱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两家公司的报价超出了预算。

出现这种情况后,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量是否继续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没有明显缺乏竞争,应当推荐报价没有超出预算的那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理由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选择不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废标。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分    析

第一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简称“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2号令第1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通俗地理解,上述两个法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表明12号令是《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法律规范;第二层意思表明12号令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本案例中的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本案例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适用12号令的相关规定似乎有点牵强。

第二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该法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表述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意思是指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时,才可以废标。本案例出现的情况是三家投标人中有两家报价超预算,采购人可以支付另外一家的报价。因此,以该法条为依据判定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第三种意见的判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予以废标。该条款规定的废标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本案例情况来看,三家供应商均没有出现不符合“专业条件”的现象,只是报价上有高有低,即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采购人在专业条件方面的要求,故不能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

那么,是否可以以“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予以废标呢?本案例中,由于采购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预算,从严格意义上讲,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充其量只能被认为“其报价采购人无法接受”,而不能被认为是“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以该理由废标也站不住脚。

在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废标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应当废标的情形,应当接受报价没有超出预算的那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启    示

能否废标,关键在于招标文件中有没有公开采购预算,且明确规定“招标人不接受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由于采购预算事先没有公开,且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当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不能以“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为由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