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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违规重新评审,2400多万元项目被废标!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近日,广东中山市财政局发布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中山市儿童公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2000-2022-0338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中山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认定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案   情

本项目预算金额2452.328697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6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7月27日,本项目开标、评标,在评标过程的符合性审查阶段,全体评委均认定投诉人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因此对投诉人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

2022年7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为投标文件中未单独提供★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见下图)。

来源:招标结果公告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2207/t20220728_18356142.htm

招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代理机构递交了书面质疑函,质疑事项之一为:其公司投标文件中第2851页至2858页第九章第六节已按要求提供★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

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函后,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重新评审,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第2851页至第2858页中果然有★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在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的情况下,原评标委员会对误判的投标人进行了评审打分。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4日将相关评审结果书面回复了投诉人并发布了结果更正公告。在重新发布的结果公告中,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78.12分,得分排名第二。

来源:更正公告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zgg/202208/t20220804_18398539.htm

2022年8月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认为该项目代理机构为处理质疑,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单独进行第二次评审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评审过程有可能会存在不想影响评审结果而刻意打低投诉人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非客观分部分)的情形,影响投诉人公平竞争。

最终,经中山市财政局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人,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 例 分 析

通过此案,业内人士有必要思考如下两个问题:

1. 符合性审查出了错,是否可以通过重新评审来纠错?

2. 实践中发生了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该如何做?

符合性审查出了错,是否可以通过重新评审来纠错?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的错误评审,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规定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四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上述案例中,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不在四种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之内,不能据此启动重新评审程序。

实践中发生了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该如何做?

如果实践中确实发生了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认定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按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如果评标专家评审错误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可以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七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此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如果供应商对原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且质疑投诉成立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投诉处理决定书:

https://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uangdong/836/info/2022/8703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