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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暂停和招标?招投标原来有这么多门道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终止招标、暂停招标和招标失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常发生,认识其在《招标投标法》及其部门规章相关规定中具体语境下的含义、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有助于招标人正确地决策和组织实施。


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履行的职责,但未规定终止招标应满足的条件,该具体规定为: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都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布投标邀请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终止招标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同时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应履行相应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招标终止的释义中,在肯定了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终止招标的 “不可抗力”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 “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形,从而完善了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条件设定。

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招标是指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招标人无法继续招标,因此不得不取消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且该项目招标活动以后不再恢复,或至少短期内不再恢复。招标人终止招标的,不仅应通过书面形式履行通知职责,还应退还相关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按照终止招标所处的不同阶段,应分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期内终止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不特定潜在投标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2)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期结束至投标截止前终止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和退还要求退还);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其银行保函、担保函即可。

3) 开标后至发布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及时履行退还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职责。

4) 发布中标通知书后至签订合同前终止招标,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发布中标通知书后至合同签订前终止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活动结束的标志是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后不存在终止招标的问题。


暂停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了:

“招标人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前,以及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暂停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处理异议或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而暂时停止招标项目活动的执行,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应恢复该招标项目的执行。招标人暂停招标的,除了履行必要的通知职责外,不需要因暂停招标导致投标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招标失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都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失败后应重新招标。

哪些情形属于招标失败呢?具体如下:

1)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文件(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3) 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4)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 所有投标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全部否决的

6) 原投标有效期不足,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无需对此导致投标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