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投标有效问题——子公司与母公司间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经常遇到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将针对大家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母子公司、母分公司、子公司间能否投标/投标有效问题,做系列分析总结。
子公司与分公司概念?
分公司即指总公司下属的直接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附属或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即为分公司。
子公司即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者有何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 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 分公司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 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需承担责任。
3.负责主体不同:
· 子公司则受母公司的间接控制,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 分公司则受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与母公司间
// 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答: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如果科研项目招标,投标人甚至可以是自然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 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答: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按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 投标人能否使用下属机构取得的某项资质参与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下属机构的资质可不可以为总公司、集团公司所用呢?根据《民法典》,我国的法定民事主体有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包括分公司在内的下属机构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其设立机构享有和承担。
因此,当下属机构被赋予某项资质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规定,应当认为其设立单位也具有该项资质。
子公司与母公司间
//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 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共同投一个标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肯定是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所以不可以在同一个标段投标。
// 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互相借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投标吗?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地位是独立的,财产也是彼此独立的,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所以不可以互相借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投标。
// 工程施工项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子公司?
某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人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如果不能直接发包,B公司是否可以参加A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A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不能自行施工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公司的招标项目。
// 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
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两家是母子公司。该项目进入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对子公司的投标文件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该子公司的投标?
该子公司的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本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此外,母公司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资格参加投标的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的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请问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指的“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 子公司可以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吗?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即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母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他们可以分别参加不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