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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不在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1、某招标项目不在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请问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解析:

可以参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2、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开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现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中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误,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工程量清单有误,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都会有关于投标人清单报价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如介绍的情况属实,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涉嫌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当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纠正评审错误。


3、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要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